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 103 年 01 月 09 日)
第4條
銀行應計算銀行本行之槓桿比率。銀行與其轉投資事業依國際會計準則公 報第二十七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並應計算合併之槓桿比率。但 已自自有資本扣除者,不在此限。

槓桿比率之計算方法及最低比率應依計算方法說明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