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 103 年 01 月 09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指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 及資本適足率。

二、普通股權益比率:指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淨額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

三、第一類資本比率:指第一類資本淨額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四、資本適足率:指第一類資本淨額及第二類資本淨額之合計數額除以風 險性資產總額。

五、槓桿比率:指第一類資本淨額除以暴險總額。

六、自有資本:指第一類資本淨額及第二類資本淨額。

七、第一類資本淨額:指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淨額及非普通股權益之其 他第一類資本淨額之合計數。

八、累積特別股:指銀行在無盈餘年度未發放之股息,須於有盈餘年度補 發之特別股。

九、次順位債券:指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次於銀行所有存款人及其他一 般債權人。

十、資本工具:指銀行或其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金融債 券等得計入自有資本之有價證券。

十一、風險性資產總額:指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加計市場風險 及作業風險應計提之資本乘以十二.五之合計數。但已自自有資本 中減除者,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

十二、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指衡量交易對手不履約,致銀行產生損 失之風險。該風險之衡量以銀行資產負債表內表外交易項目乘以加 權風險權數之合計數額表示。

十三、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指衡量市場價格(利率、匯率及股價等) 波動,致銀行資產負債表內表外交易項目產生損失之風險,所需計 提之資本。

十四、作業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指衡量銀行因內部作業、人員及系統之不 當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損失之風險,所需計提之資本。

十五、暴險總額:指資產負債表內及表外之暴險金額。

十六、發行期限:指發行日至到期日之期間,如有約定可提前贖回或償還 者,應依其得提前贖回或償還日期計算發行期限,但其提前贖回或 償還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