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 103 年 01 月 09 日)
第18條
本辦法除第四條槓桿比率之最低比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外,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