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 103 年 01 月 09 日)
第15條
銀行依前條規定申報之資本適足率,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資本適足率計算 之規定審核其資本等級。

銀行之資本等級經主管機關審核為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 足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採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