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104 年 09 月 16 日)
第5條
銀行副總經理、協理、總行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 導及有效經營銀行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 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能力,可健全有效 經營銀行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經總行授權綜理在台所有分行業務之經理或與其職責相 當之人,應具備前項之資格,並事先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 合格後,始得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