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104 年 09 月 16 日)
第3-1條
銀行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二、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

三、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銀行依前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主管機關得核定最 長三個月之兼任期限;銀行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得視需要向主管機關申 請展延一次。

銀行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 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不包括保險輔助人)之 負責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銀行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 ,得擔任其他銀行之董事、監察人或銀行以外其他機構之負責人。但 擔任其他銀行之董事、監察人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為進行合併或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擔任 該等機構之董事長。但兼任其他銀行董事長者,該二銀行間仍應具備 投資關係。

三、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者,其負責人因擔任該控股 公司之負責人,且銀行與該控股公司子公司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 任情事,得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負責人。但兼任該控股公司銀行 子公司職務以董事、監察人為限,且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股東,且與該控股公司子公司無董事長、經理 人互相兼任情事,銀行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 人。但兼任該控股公司銀行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者,應經主管機關 核准。

五、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且與該控股公司其他子公司無董事長 、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銀行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該控股公司 其他子公司,及該等公司轉投資之境外公司負責人。但兼任該控股公 司其他銀行子公司職務以董事、監察人為限,且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不得擔任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 之人。但擔任財團法人或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職務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四項兼職限制規定者,應予解任。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擔任董 (理)事、監察人(監事)者,準用前條及前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