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104 年 09 月 16 日)
第13條
銀行負責人有發生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銀行。

銀行於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 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