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104 年 09 月 16 日)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組織為銀行,或與銀行為事業結合,其留 用人員原任信用合作社之工作經驗,視同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九條所稱之 銀行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