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銀行之設立,發起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
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逾期不予受理:
一、銀行設立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
(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及未
來三年財務預測)等。
三、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發起人等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之書面聲
明。
六、發起人已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存入股款至少新台幣二十億元之證明。
七、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
八、招股章程。
九、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之資格證明。
十、銀行章程。
十一、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
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辦理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