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 99 年 02 月 04 日)
第6條
商業銀行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三條至第九條之規定;有上述準則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 充任商業銀行之發起人。

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 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