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 99 年 02 月 04 日)
第17條
主管機關就銀行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請地方主管機關或 適當機構派員查核,並得令申請設立銀行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 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