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 99 年 02 月 04 日)
第13條
設立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件。

三、驗資證明書。

四、銀行章程。

五、創立會會議紀錄。

六、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七、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十、經理人名冊。

十一、銀行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二、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三、兩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