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 89 年 06 月 15 日)
第9條
財團法人於設立許可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法院登記完成後九十日 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轉予財團法人,以財團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金 融機構,並報請本部備查。

前項捐助財產之種類為現金者,應以籌備處名義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 ,並於申請許可前存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