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 89 年 06 月 15 日)
第8條
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董事會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並於法院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 證書影本報本部備查;其於法人登記後,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 繳編號,並報本部備查。

財團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向法院聲請登記者,本部得撤銷期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