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 89 年 06 月 15 日)
第7條
本部對於第四條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 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

本部對於不符第四條規定之申請者,應予駁回。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得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