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 89 年 06 月 15 日)
第27條
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其章程有不符合本準則規定者 ,董事會應於本準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為變更章程之決議,使其章 程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董事會不能於前項規定之期限內依第十條規定變更章程者,章程不符部分 ,以準則之規定為其內容,或依本準則規定之意旨補充之。但不符第六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得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