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 89 年 06 月 15 日)
第23條
財團法人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部派員檢查:

一、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二、董事名冊;設明監察人者,其名冊。

三、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

四、最近五年董事會議紀錄。

五、財產目錄及最近十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六、最近十六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