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 89 年 06 月 15 日)
第19條
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 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 要,制定會計制度送本部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