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 89 年 06 月 15 日)
第16條
財團法人對於下列事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 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三、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申請貸款, 前項第一款章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事,本部得 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由應報經本部核可後,始得為之。

第一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本部備 查,本部得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