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 89 年 06 月 15 日)
第13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二、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長 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須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 通知時,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本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