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 89 年 06 月 15 日)
第11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不得少於五人,不得超過十七人,監察人不得超過五人。

但因特殊需要報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監察人之變更或任期屆滿之改選 (派) ,均應報本部備查,始得向 法院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