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101 年 01 月 19 日)
第11條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繼續受保障之存款,指存款保險契約終止之 日起半年內,每一存款人於最高保額範圍內受存款保險保障之存款歸戶餘 額最低日之金額。

前項所定歸戶餘額,為每日營業終了之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