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  總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8條
存保公司之資金,除備供經常費用開支,及依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 提供財務協助、成立過渡銀行及辦理墊付等用途外,應投資於政府債券、 存放中央銀行或以經該公司董事會同意之方式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