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  總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7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每年之提存金額,應按一般 金融要保機構及農業金融要保機構所繳交保費之比例分別列計之。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存保公司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應按前項比例 逐年計算列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