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  罰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46條
要保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存保公司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於保險費未付清前分派酬勞、股息或紅利。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 案、拒絕提供資料或檔案,或所提供之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存保公司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查核 。

要保機構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 ,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按原處罰鍰金額再予加處一倍至五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