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  履行保險責任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44條
存保公司對每一存款人之賠付金額,為依前條抵銷後之存款餘額。但以最 高保額為限。

二人以上以共同名義開立之聯名帳戶存款,依聯名人與停業要保機構存款 契約之約定計算其存款金額。無約定者均分後,再與其以個人名義在同一 停業要保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合併歸戶計算賠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