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  履行保險責任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40條
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之要保機構,經存保公司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以契約簽訂日為事實 發生日,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公告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