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  總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條
存款保險,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設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存保公司)承保;其資本總額,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資本,由財政部、中央銀行及要保之金融機構認股;財政部及中央銀 行出資應超過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