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證券商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22-6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 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證券交易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向其他金融 機構拆款或融資之期限與總餘額、與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 境外金融機構辦理外幣間買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 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