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保險業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22-19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未依第二十二條之十七準用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之 一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或報 經金管會核准並副知中央銀行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 鍰。

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外,並應令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得 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至辦理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