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監督及管理 ( 90 年 07 月 17 日)
第27條
漁會理、監事及總幹事違反法令、章程,危害漁會信用部者,視情節輕重 ,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處置:

一、依漁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解除總幹事或理、監事職務或停止其職權。

二、依銀行法有關規定處罰鍰、勒令停辦全部或部分業務。

三、依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廢止信用部或分部許可。

前項第一款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報 經財政部或逕由財政部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第二款及第三款由直 轄市、縣 (市) 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轉報財政部核准 或逕由財政部命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