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監督及管理 ( 90 年 07 月 17 日)
第20條
漁會信用部辦理放款期限,以短、中期為限。但資本支出,最長不得超過 二十年,會員住宅之放款,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漁會信用部受託代放款項及經政府專案核定之放款,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