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總則 ( 90 年 07 月 17 日)
第2條
漁會信用部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執行單位 為財政金融部門。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監督漁會信用部,如涉及漁會會務或其他部門 時,在中央應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縣 (市) 應由財政金融 部門會同建設或農業部門為之。其對信用部之重大措施,並應以副本通知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