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監督及管理 ( 90 年 07 月 17 日)
第19條
授信案件之審議,應以徵信資料及借款用途計畫,為重要之依據,並應以 審議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要項為基本原 則。

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對審核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之案件時,應行 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