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監督及管理 ( 90 年 07 月 17 日)
第17條
漁會信用部辦理放款業務,應建立授信管理制度,並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 。

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額度,由有權核貸 人員或提報理事會決定其准駁。

授信審議委員會由信用部主任、分部主任及有徵信、授信經驗之職員共四 人以上,報經理事會通過後組成之。

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應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查,其有變更者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