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監督及管理 ( 90 年 07 月 17 日)
第15條
漁會信用部餘裕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存放農業行庫,當地無農業行庫或為代理公庫需要者,得經財政部核 准後,存放其他金融機構。

二、購買其他經中央銀行規定之流動資產。但不得購買可轉換公司債。

漁會信用部持有前項第二款之資產中,其屬非由政府或公營行庫發行之債 券及票券餘額者,不得超過其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七。

漁會信用部因其他漁會信用部、農會信用部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有流動性 需要時,報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後,得將餘裕資金存放其他漁會 信用部、農會信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