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監督及管理 ( 90 年 07 月 17 日)
第14條
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之設備及人員標準如下:

一、應有獨立門戶之營業場所,且其營業面積應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但 在本辦法修正前已設置者,不在此限。

二、應設有雙重控管啟閉設備之庫房或金庫。但營業終了將現金、存單、 有價證券等重要財物送至有前開設備之單位保管者,不在此限。

三、應配置職員四人以上,但未辦理放款之分部,得配置職員三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