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參加付款 ( 76 年 06 月 29 日)
第83條
參加付款後,執票人應將匯票及收款清單交付參加付款人,有拒絕證書者 ,應一併交付之。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參加付款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