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參加付款 ( 76 年 06 月 29 日)
第80條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

故意違反前項規定為參加付款者,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追索 權。

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數人時,應由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者或預備付款人 參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