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付款 ( 76 年 06 月 29 日)
第71條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

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