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付款 ( 76 年 06 月 29 日)
第69條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