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承兌 ( 76 年 06 月 29 日)
第46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兌 時,記載其日期。

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但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 明承兌日期;未作成拒絕證書者,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 末日為承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