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複本 ( 76 年 06 月 29 日)
第114條
匯票之受款人,得自負擔其費用,請求發票人發行複本。但受款人以外之 執票人,請求發行複本時,須依次經由其前手請求之,並由其前手在各複 本上,為同樣之背書。

前項複本以三份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