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條例  ( 98 年 04 月 29 日)
第6-1條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其申報辦法 由中央銀行定之。

依前項規定申報之事項,有事實足認有不實之虞者,中央銀行得向申報義 務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