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條例  ( 98 年 04 月 29 日)
第20條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亦同 。

違反第七條規定,不將其外匯結售或存入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者,依其 不結售或不存入外匯,處以按行為時匯率折算金額二倍以下之罰鍰,並由 中央銀行追繳其外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