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條例  ( 98 年 04 月 29 日)
第19-3條
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 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銀行業之帳 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 或其他必要處置。

依前項核定必要處置措施時,金管會應立即公告,並於公告後十日內送請 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處置措施應即失效。

採取處置措施之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