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條例  ( 98 年 04 月 29 日)
第19-2條
故意違反行政院依第十九條之一所為之措施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鍰。

前項規定於立法院對第十九條之一之施行不同意追認時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