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條例  ( 98 年 04 月 29 日)
第19-1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關閉外匯市 場、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之支付、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 入指定銀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國內或國外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

二、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

前項情事之處置項目及對象,應由行政院訂定外匯管制辦法。

行政院應於前項決定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 決定應即失效。

第一項所稱一定期間,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二十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