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7 日)
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

一、債務人曾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或破產程序在進行中。

二、債務人就標的物未具有完整之所有權。

三、標的物係屬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