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7 日)
第5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事項如下:

一、動產抵押權之登記。

二、附條件買賣之登記。

三、信託占有之登記。

四、延長有效期間之登記。

五、標的物所有權人變更之登記。

六、標的物變更之登記。

七、動產擔保權註銷之登記。

八、其他有關之登記。

前項登記,由登記機關就第四條申請文件於形式上查對其所載事項與申請 登記事項是否相符後為之。